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2021年单独考试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招生工作,深化招生录取制度改革,拓宽人才选拔渠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关于2021年招生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021年单独考试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工作。
第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及家长、新闻媒体、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名称: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河南省招生代码:6213;国标代码:11828。办学类型:公办、高等专科学校。培养层次:专科。办学形式:全日制。学制:三年。详细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凤栖街296号。
第五条 毕业证书:1.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获得专科毕业证书,证书的学校名称为“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2.中澳合作办学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并达到澳方文凭要求考核标准,可同时获得中方专科毕业证书和澳方文凭证书,澳方的学校名称为“Chisholm Institute”。
第六条 郑州电力高等专科学校是中央与地方共建,由电力行业办学的普通高校。始建于1933年,已有88年的办学历程,学校形成了“严谨笃学、敬业乐群”的优良校风和“立德修能、知行合一”的学风品质,确立完善了“校企结合,学工衔接”的人才培养模式,以良好的教学生活环境、科学规范的教学管理体系和优美浓郁的校园文化氛围,在电力教育领域乃至全国职业教育领域确立了重要的地位。近年来学校获得“河南省电力公司文明单位”、“河南省首批高职高专特色院校”、“河南省省级优质高等职业院校”、“河南省高等职业教育先进单位”、“河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优秀单位”、“河南省文明校园”、“河南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高水平专业建设工程建设单位”等称号。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各省教育厅的招生工作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招生实施细则、规定和招生章程;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学校招生就业处具体负责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学校制定的有关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监督招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做到招生录取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招生对象、专业及计划
第八条 招生对象:已通过河南省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报名的考生;已通过河南省2021年普通高校对口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考试报名的考生。
第九条 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和方法。结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人才培养需要,遵循“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拔适合高等职业教育相关专业学习的综合素质高、具有职业潜质的优秀人才进入学校学习。学校内部业务部门实行“招考分离”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学校2021年单独考试招生计划为1000人,其中面向高中毕业生计划为820人,面向中职生和社会考生计划为180人。具体招生专业及计划见附件,最终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公布的为准。
第五章 志愿填报及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 志愿填报。
1.考生于2021年4月7日9时至9日18时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服务平台”(http://pzwb.heao.gov.cn)进行网上志愿填报。
2.考生只能填报一所高校志愿,且志愿修改不超过2次, 以网上最后一次保存的志愿为准。
第十二条 注意事项。
1.学校外语教学为英语。
2.考生的身体条件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相关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参加高考体检的考生不予办理录取手续。
3.发电厂及电力系统、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新能源装备技术、电气自动化技术、供用电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电力系统自动化技术(中外合作办学)、热能动力工程技术(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不招收色弱、色盲考生。
第六章 考核方式及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考试考核。
考生考核科目由“文化素质”考试与“职业技能”测试两部分组成,各占总分值的50%,共400分。
1.“文化素质”考试
高中生文化素质成绩原则上采用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按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地理各科目成绩等级折算分数相加;A等级折算为25分,B等级折算为22.5分,C等级折算为18.75分,D等级折算为15分,折算后相加计为文化素质评价成绩。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成绩等级折算最高成绩=200分。
中职生和社会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文化知识”考试,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考核方式为闭卷笔试,满分200分。
高中生没有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成绩,按社会考生对待。
2.“职业技能”测试
高中生: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200分,测试方式为笔试(100分)+面试(100分)。职业适应性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社会观察、分析和解决现实问题、职业潜能等能力。
中职生和社会考生:职业技能测试,满分200分,测试方式为笔试(100分)+面试(100分)。职业技能测试,测试专业为考生所报的第一专业志愿,主要考察考生的逻辑思维、职业认知、专业素养、心理适应、实际操作等能力。
3.考试时间:
2021年4月17日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
第十四条 赋分政策。
1.高考加分。严格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进一步深化高考加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教学〔2019〕164号)执行。
2.技能赋分。考生获得的技能竞赛成绩或政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根据不同等级赋分。符合赋分条件的考生需在4月2日9:00-15:00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中心112室报名。
(1)专业技能赋分。具有一定专业技能,并获得政府部门认可的职业资格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专业类属于学校招生专业类的考生,录取时将给予相应的专业技能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下列多项加分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
①获得初级工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加5分;
②获得中级工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加10分;
③获得高级工及以上级别职业资格证书,加15分。
(2)技能竞赛获奖赋分。参加由政府部门举办的技能竞赛并获奖的考生,录取时将给予相应的加分。同一考生如符合下列多项加分条件时,只可享受其中最高分值一项。
①参加省级技能竞赛并获奖的考生,最高加15分。
②参加国家级技能竞赛并获奖的考生,最高加20分。
第十五条 录取成绩=“文化素质+职业技能”测试成绩+高考加分+技能赋分。
第十六条 根据招生计划、考生报考的专业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择优确定拟录取学生名单。同意调剂默认为同意调剂至报考专业志愿之外的所有招生专业。
录取成绩相同时:
1.高中毕业生依次以职业适应性测试、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历史、地理成绩择优录取。
2.中职生按文化知识考试、职业技能测试成绩排名录取。
第十七条 考生成绩及拟录取名单在学校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的名单报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审核、备案。根据河南省招生办公室的审核结果,发放录取通知书。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通过高职单招、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录取的考生,入学注册学籍后,转学、转专业按照学校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待遇与参加全国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录取的学生相同。
第十九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河南省教育厅的统一部署对新生资格进行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章 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
第二十条 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条件及录取程序。
1.免试对象和条件
(1)获得由教育部主办或联办的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三等奖及以上奖项的中职毕业生;
(2)获得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或联办的省级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一等奖的中职毕业生;
(3)具有高级工或技师资格(或相当职业资格)、获得县级劳动模范先进个人以上称号的在职在岗中职毕业生。
2.免试录取程序
(1)符合条件的考生需在4月2日9:00-15:00携带经考生所在学校盖章的《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登记表》一式三份、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到学生中心112室报名。
(2)学校进行相关资格审查和审核公示后,将公示后的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教育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进行备案。
(3)核实审定、符合技能拔尖人才免试入学资格的优先录取。拟录取名单由学校在本校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者,由省招办办理录取手续,学校颁发录取通知书。被免试录取的考生,不再具有参加其他类型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的资格。
第八章 收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校2021年学费标准按专业不同分别为3700元/生·年、4200元/生·年、4600元/生·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为15000元/生·年。
第二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学校住宿费标准为6人间900元/人?年,4人间1000元/人?年。
第二十三条 学校相关资助政策:
1.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学生可参加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选与评定。
2.学校设有校内奖学金。受奖面占学生总数的30%,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占学生总数的5%、10%、15%。
3.根据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程序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4.学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5.学校设立临时困难补助。在一定程度上或一定时期内改善学生的生活,减少学生的经济压力,解决学生突发的重大家庭或个人遇到的困难。
第九章 监督机制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单独考试招生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落实阳光招生政策,由学校纪检监察组对单独考试招生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考生的合法权益。对违反规定的考生,取消其单独考试招生录取资格;对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第十章 疫情防控
第二十五条 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1.考生做好自我健康监测,提前准备好身份证、准考证、本人防疫健康绿码、14天行程记录和健康记录等证件材料,考试时如实上报学校,到校后自觉配合防疫检查。
2.所有考生体温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对于考生考前 14 天内有境外或中高风险地区活动轨迹的,以及考前 14 天内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的须于考前 7 日内做核酸检测,凭核酸检测报告(阴性)才能与健康考生同考场考试。
其他新冠肺炎无症状感染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参加考试有关事宜以及隔离考场使用等情况,依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指导精神执行。
3.考生到校途中要做好个人防护,妥善保存旅行票据信息,记录乘车时间和登车地点。
4.未尽事宜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21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21〕1号)指导精神及我校疫情防控指挥部相关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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